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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黃男情人節怒殺前女友新歡遭判刑定讞。此為示意圖。(圖/CFP)

記者吳銘峯/台北報導

苗栗男子黃振益(33歲),不滿前女友分手後「無縫接軌」另結新歡,去年2月情人節下午,從苗栗北上到120公里外的女友新歡住處外埋伏,趁著前女友與新歡吃完情人餐返回時,持刀撲殺新歡,殺傷對方的臉頰、手臂。最高法院22日依照殺人未遂罪,判刑7年2月定讞。

判決指出,黃男與前女友分手後,前女友隨即與吳姓男子交往。去年2月情人節清晨,他攜帶2把水果刀到陳女住處,接著又尾隨她從苗栗搭客運到台北,目擊陳女與吳男共乘機車外出吃情人餐,黃男怒氣難扼,便在吳男住處巷口埋伏等候。

傍晚2人返回時,黃男先上前質問:「妳為了他跟我分手?你們為什麼要騙我?」陳女和吳男驚恐退後一步警告:「你再靠近我們就報警!」黃男立即拿刀子朝吳男脖子揮砍,當場殺傷吳男左臉頰、左手臂,兩人逃往百公尺外的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民族西路派出所,吳男傷重不支倒地。警方立即上前協助,也看見對街還拿著刀子的黃男,趕緊上前追捕。

黃男被捕後,否認具有殺人故意,辯稱想跟他們談談,藏刀是因為自保,擔心兩人對自己不利;而當下拿刀只想要嚇嚇他們,沒想到會不小心傷到吳男。檢警單位不採信,對黃男提起公訴。

一二審均依照殺人未遂罪,處黃男有期徒刑7年2月。其中高院二審認為,黃男與吳男素不相識,竟直接出手朝吳男頸部重要部位攻擊,足見黃男主觀上有致人於死之故意,成立殺人未遂罪。考量他僅因感情糾紛,與吳男一言不合,即率爾持刀揮砍並傷及吳男頸部;於被害人逃奔後,又持刀繼續向前繼續追趕被害人,致被害人受傷,黃男所為顯然漠視他人人權及生命尊嚴,且危及他人生命、身體安全,故駁回上訴,維持7年2月。案經上訴第三審,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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